酒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08 】 【选择字号: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甘办字〔201686号)、省编委《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甘机编发〔2016112号)精神,全面落实《酒泉市控编减编工作方案》,不断提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我市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现就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为建设活力小康生态魅力幸福酒泉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从严管理严控编制的原则。通过严控机构个数,严格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严控机构编制总量。

——深化改革严控编制的原则。结合深化各项改革,借势借机借力优化调整机构、核销事业编制。

——盘活存量严控编制的原则。坚持整合优化、内部挖潜,通过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整合资源、严格管理核减事业编制。

——创新管理严控编制的原则。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事业编制需求。

(三)总体目标

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严格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逐步精简,组织结构日益优化,社会功能更加显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控制事业机构个数

1.严控机构审批。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服务等涉及的重点机构编制事项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机构及新增内设机构的,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规范机构设置。市级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原则上为处级;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原则上为科级,特殊情况下可按处级设置;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科级。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3.严格审批权限。处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必须经市编办审核、市编委和市委审议后报省编办(省编委)审批,科级机构必须报市编委审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设立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县两级无权在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编制。

(二)严格编制人员职数管理

1.严格执行“三定”规定。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三定”规定限定的数量设置内设机构,不得超过“三定”规定核定的编制进人,不得突破“三定”规定核定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调整意见或申请修订“三定”规定。

2.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委会议审定,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宜。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宜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同级编委(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3.严格进人核编制度。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一律在空编和自然减员指标内安排,必须先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人员情况,在留足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编制的前提下,才能批准其他人员使用空编。未经空编使用审核,不得招聘、录用、调入工作人员。

4.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再新核增领导职数。按规定程序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领导职数。

5. 严禁部门“条条干预”。市直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各县市区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核增领导职数。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范性文件、制度规定、领导讲话,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提出要求,涉及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三)借力改革精简核减编制

1.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减编制。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完成职能清理后,要及时整合机构、核减事业编制,逐步压缩规模,从严审批空编使用申请。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通过重新制定“三定”规定等,准确定位职能任务,切实增强公益属性,科学布局机构设置,大力压缩编制规模,按人员结构合理审批空编使用申请。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尽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全部事业编制。不再核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现有空编全部收回。现有人员占用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按照“减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收回。

2.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减编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对公立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根据核定的床位数量确定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总量,不再为公立医院核定事业编制。公立医院备案制管理人员主要用于医师、护师、药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临时性工作和后勤服务所需人员,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不纳入人员备案制管理。

3.深化科研单位改革减编制。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区分情况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核减机构编制。对业务职能应当面向市场能够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逐步推进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及时核销事业编制。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基础性科研机构,积极整合资源、优化结构、调整布局,进一步压缩机构和编制规模。

4.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减编制。机关后勤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核定所需编制,多余部分予以核销。对现有工勤人员占用编制采取人员只出不进、“减一收一”的办法,做到只减不增,随着自然减员逐年核减。事业单位要大力推进后勤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具备条件、能够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岗位一律不再核编。

5.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减编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时撤销承担竞争性业务的检验检测等事业性质中介服务机构,推进转企改制,及时核销事业编制。对部分从事商业服务、同时又需要继续承担公益服务的相关机构,也要重新界定职能定位、剥离经营性业务,并核减相应的事业编制。

6.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编制配置。根据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要求,大力精简、整合现有重复、分散设置的执法机构,并从严从紧核定编制。规范和统一综合行政执法编制管理,推动事业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

7.推进创新管理缓解增编压力。探索人员总量管理、人员控制数管理、人员控制数+购买服务等新型管理方式。实行人员控制数管理的,主要用于解决辅助、后勤或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需求,或只作为经费核拨基数,核拨的经费全部用于购买相关服务,进一步变养人为养事,缓解增加事业编制的压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单位和后勤保障等一般性服务单位,不再新增人员编制,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四)整合优化现有编制资源配置

1.统筹调剂盘活编制。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根据职能变化、任务调整、自然减员等情况,加大编制调剂使用力度。要科学合理使用事业单位空编,除各类学校和编制10名以内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各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政策性安置对象的安置和补充急需人员。对职能弱化、工作任务不饱和的事业单位,人员只出不进,并收回全部空编,无空编的连人带编调剂到急需人员编制的单位,直至编制量与职责任务相匹配。核减收回的事业编制,纳入待分配事业编制统计,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使用。

2.整合撤并机构减编制。对批准设立一年以上,未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收回编制;对有编无人或无编无人的“空壳”机构予以撤销,收回编制;对职责相近、重复设置或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相应收回或调整编制;对职能弱化、工作任务不饱和的事业单位进行撤销或整合,相应收回或调整编制。

3.查处违规行为减编制。加大机构编制违规问题纠查力度,对越权审批机构的,要宣布审批行为无效并核减相应编制;违规增加编制的,要坚决予以核销;对存在“吃空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事业单位,要收回一定数量事业编制。凡发现县市区应该核减而未核减到位的,要相应核减该地区的编制总量,收回市上统筹使用。

4.统筹使用调剂编制。对同一系统或行业内职责任务大体相同、用人标准基本一致的人员编制需求,探索以系统或行业为单位统一核定事业编制并配备人员的办法,原分别核定给各机构的事业编制相应予以核减。引导部门、单位向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要编制,着力从职能调整变化中盘活机构编制资源。

5.开展机构编制事项事前评估。探索开展机构编制申请事项评估,对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作为前置性环节,先就空编、挖潜、任务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是本届政府作出的庄严承诺,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编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控编减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落实编制审核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机构、调配编制。组织、人社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内,选拔调配录用人员,核准人员工资。未取得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空编使用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人员调入、录用手续,机构编制部门不纳入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的监督作用,机构编制的审计作用,加强机构编制违纪违规线索搜集和查处,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规范。强化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对督查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